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杨露 滕志军 李潇
夫妻中的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无过错方应如何有效主张损害赔偿?10月11日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办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在判决支持女方要求离婚诉求的同时,也考虑女方的过错给男方造成的伤害,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女子丽某与男子勇某(均为化名)于2017年初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先后生育一子一女。然而,随着婚姻生活的深入,双方因家庭经济压力、子女教育观念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加之缺乏有效沟通,感情逐渐淡漠。
2024年,丽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双方关系出现重大裂痕。经家人劝和,丽某承诺不再犯,但夫妻信任已然受损。
2025年,丽某再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随后,丽某搬离共同住所,双方正式分居。
此后,丽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勇某在应诉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指出丽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经济原因发生矛盾,双方未及时有效沟通,亦未共同努力改变经济窘迫的情形,致使感情基础不断削弱。随后,原告在婚内发生出轨行为,加剧了夫妻感情破裂,今年原告再次发生出轨行为,双方正式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组织双方调解及开庭过程中,双方互相指责、情绪对立,已无法正常交流,且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出轨行为的主观过错、重复发生的情节、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以及给被告造成的精神痛苦等,最终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如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无过错方如提出赔偿请求,应注意积极搜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证明对方存在重婚、同居、出轨、家庭暴力等行为的照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法院对过错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