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报
近日,四川甘孜丹巴县境内,一名20岁女子在党岭徒步时发生高原反应,被多人救助下山送医救治。据最新报道,被救女子已进行手术,目前仍在昏迷中,有成植物人的可能,其家人发起公益求助筹集治疗费用。
▲小林在医院接受救治 受访者供图
女子母亲吴女士10月9日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女儿好像与两男一女在青年旅社相识结伴徒步。对于网友所传女儿是被“旅游搭子”抛弃一说,吴女士说,要看了女儿手机才知道。“我们现在第一时间还是救女儿,再考虑(是否)追究他们的责任。”
“其中一个徒步搭子,一个男孩,昨天把我女儿的身份证送了过来。”吴女士说,“我们说了几句话,我说女儿的病情很严重,他也叹气,说‘阿姨,真的对不起’。”
关于该事件所涉及的救助责任和义务问题引发广泛讨论,有法律人士指出同行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涉事女子的同行人是否应当担责?10月10日,大河报《看见》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河南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他们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
同行人若未及时救助或要担责
“责任源于义务,无义务则无责任。”河南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说。
李鹏介绍,若徒步存在商业经营的组织者,涉事女子与同行人均为该团体的成员,结合该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组织者对团体成员因徒步运动导致的损害应当具备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组织者对该女子发生高反后未予提供任何的帮扶救治,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同行者,因其与受害人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不应担责。
若徒步运动仅是涉事女子与萍水相逢的“搭子”结伴而行,相互之间不存在合同或经济利益,李鹏表示:“此应判断该女子是否构成民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自甘风险即自我担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即受害人明知某种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但仍然自愿参加,如果非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李鹏表示,涉事女子与人结伴徒步发生高反人身侵害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同行人与高反女子本身为陌生人,仅是在青年旅社结识后结伴同行,受害人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同行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扩大存在能力范围内的重大过失,即没有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则应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次要赔偿责任。
同行人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该事件引发关注,有法律人士提出同行人或涉嫌刑事责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属于刑法理论上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是一种“消极”的杀人方式。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同行人一般很难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同行人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上述三种义务来源中的任何一种,因此通常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同行人的行为更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仅承担民事责任。”付建说。
李鹏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同行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他介绍,若同行人故意放任高反者不予施救并主观上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则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同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施救行为,例如交给其他徒步者施救,虽然并非一定起到救治作用,但若未超出与其年龄相符的行为履行能力,同行人则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最后,关于网友对于路过的其他徒步者是否有义务救人的讨论,李鹏认为地处高海拔,环境复杂,不应对路人有过高要求。“若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监管、抚养义务,也不具有职业或业务上的必须救死扶伤义务,也非高反发生的危险行为产生原因,且也无任何的基于法律行为形成的义务,则不可对路人苛责过高的责任归咎,在法律意义上相互之间不负救助义务,也无救助责任,不予施救,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基于乐于助人的善良风俗等道德要求,路人不予施救的行为或被谴责。”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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