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肩负维护金融安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非法收受财物1.5亿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退休后仍不收手,又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披露。刘某最终被依法判处死缓,终身监禁。
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